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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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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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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性合同的特点

合同纠纷2020-05-22|人阅读

团体性合同的特点在于,团体内部借由经法定决议程序确认的决议作为集体决策,形成对外的意思表示进而与外部的第三方缔约。而最终的集体决策未必与团体成员个体意思一致,即使是那些没有参加表决或者持反对意见的成员,也要遵守团体决议。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全体团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3]决议行为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多数决表决规则,而不是具体单个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决议行为作为团体法的产物,对其效力控制不能完全采取合同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一般性规定,否则势必会导致团体法律关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利益关系人的利益。[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120条第2款规定:“决议行为的成立,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对决议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考察决议主体、决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与规则的合法性。决议行为给予每个行为人(社团成员)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努力将之转化为群体意志的可能。[5]

正因为现代社会快速便捷交易的需要,缔约方不可能与交易对象逐一磋商明确权利义务,更多采用包括格式条款、团体决议等方式节省缔约成本,简化交易程序,高效实现商业目的。不得不承认,在追求前述交易目标的同时,不免会剥夺或限制部分团体成员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利益诉求,当然法律也设定了特别规则如决议的撤销制度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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