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完全符合前述的团体性合同的特征,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自治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然适用于后入住的业主,业主选择交易对手的契约自由在这里被极大地限制。当我们将业主大会类比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体时不难发现,其也具有一定的组织法特性,业主大会对外的行为均需要履行内部的决策机制,否则对外不发生效力,同时单个或部分业主一般来讲也无权直接行使在个体性合同项下的诸如变更权、抗辩权、解除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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