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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买房人成被告——以案说法(下)

其它2022-02-11|人阅读

3、法院认定占有,对方是否实际占有居住使用。   法律对“占有”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就是对物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对于不动产的占有,也就是入住并实际事实上的使用,才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占有”,而神奇的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明明写明“原告未入住”,表明原告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而原审法院以原告提供的公共维修基金、暖气费等票据,就以此认为其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严重属于主观推断,原审法院就违背了法律、违背了客观事实认定。   另外,由于该房屋在查封状态下,原告实际上是无法入住占有的。业主发现涉案房屋可能被再次出卖后,立刻同开发商取得联系。开发商表示因自身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将涉案房屋对外予以抵押,其会予以协调处理,宽慰业主可以正常占有使用。但随后,业主无法再联系开发商,其也不承认当时的承诺,就这样,各方就翻脸了。   4、物权请求权利顺位判决房屋权属归属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存在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关于一房多卖权利顺位保护的原则,原审法院适用理解法律发生严重错误。   即使签署了认购协议,也是在所谓的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而签署。原告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其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效力问题,需要法院考量。   退一步讲,即使对方之间的认购协议既合法又符合交易习惯,原审法院在正确适用一房多卖权利保护顺位原则的情况下,也应当优先保护业主的权利。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也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且有银行的转帐单据作为证据,且最为关键的是已经在大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法律后果。   而根据物权请求权利顺位的规定,首先,合同均合法有效,第一,需要看谁办理了房产证?都没有办理?第二顺位,谁占有了房屋?对不起,第3点,关于是否真正占有进行了详细阐述,不具备实际客观占有的事实。第三顺位,就是都没有办理产权证,都没有占有,考虑什么呢?主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支付情况、是否做了网签备案等等合同履行的深度和程度。   而就是在对方自认都没有入住、房屋查封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还是自我随意判决,我……的……天……哪……   总之,法律会保护每一个好人,但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相信司法公正、相信司法公平正义。我们敬请期待美好的司法判决和公正的司法环境!望每一个法槌都敲的有底气、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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