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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买房人成被告——以案说法(中)

其它2022-02-11|人阅读

随着律师的深入调查,大同市房地产的黑暗面纱一层一层被揭开,其并不是涉及到开发商收钱卖房那么简单,而是包括当地的公检法等政法系统中的公职人员,多量化参与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高利放贷活动,表现出了家族化参与,巨额性获利的特点。实际上,却是包括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人员、组织,以借贷的方式向中大地产予以出借巨额资金,中大同李秀英等人以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形式作为担保,如果中大不能如期还款,将以涉案房屋作为顶账房予以出卖给李秀英等人。而,事件的发生,就是李秀英等人拿着这份《认购协议书》一纸诉状将中大和客户诉至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法院在没有审查案件背景和探寻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稀里糊涂也进行了支持原告方判决,严重侵害了大同市合法买受人的房屋权益。二、针对大同市城区法院的判决,律师主要分析有几点值得考究:1、原告同开发商仅仅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能否直接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即使该认购协议是合法的,其也只能要求中大房地产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正确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予以纠正变更其诉讼请求,而原告若坚持错误的诉求,原审法院依法应予以驳回。故,原告直接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其没有物权所有权的基础,不能径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非法诉求。2、事实认定,法院是否审查清楚。对于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从开发商给李秀英等人签订的的《认购协议书》时间节点来看,诉状陈述签订时间与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并且支付房款时间也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并且进行一次性予以支付,其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更为甚者,在开发商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也没有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支付交易记录,无法得知的,仅仅具有收据一张,其中还写明为“抵账”。而在后续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在开发商内部的财务报表之中,赫然记录原告同开发商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直接证明了实交易的实质为名为房屋买卖实际为民间借贷,只是商品房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担保而已,而原审法院并没有核实清楚真实的客观事实和背后的黑暗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拍卖所得和应偿还借款两者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其实这不是房屋卖不卖的问题,而是借钱还不还的问题。所以,本案的事实背后的真相,对于案件的走向以及法院的判决,具有重大的事实和实体审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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