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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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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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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担保人争议

其它2022-02-14|人阅读

2015年11月,王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王某购买甲公司预售的A住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另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购房款100万元(由开发商甲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就A住房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王某未按约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导致甲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且因涉及其他债务导致A住房(初始登记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法院采取预查封措施。甲公司知晓被法院查封后,以其承担了阶段性担保责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A住房的执行。争议第一种观点:不动产登记簿时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唯一证明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据此,A住房仍登记在开发商甲公司名下,应认定甲公司系A住房的所有权人,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第二种观点:虽然目前A住房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该登记仅为初始登记,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王某已履行完毕支付购房款义务后,甲公司即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已经履行完毕作为购房人应该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此时A住房应属王某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甲公司对A住房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但为考虑甲公司实际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实际情况,可由其在代偿范围内就拍卖款项中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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