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突然被隔离,工资待遇该怎么发放呢?这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总结了一些关于被隔离人员不能上班的情形下,如何发放工资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隔离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也不应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二、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参照国家和各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对于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 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各种灵活办公的形式,例如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其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条款作出修改。
四、 符合防疫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要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在严格防疫的大环境下,也要注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