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觉得:工作年限越久,越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实不然,就算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铁饭碗”。
在劳动法上,对十几年的老员工和新入职的新员工的保护待遇都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可能就是当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几年,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对于这种公司“老将”,如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形:
1、 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没有过错,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经,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获得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有封顶的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和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员工存在以下法定情形,企业可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企业因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可以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企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所以,就算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有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的,只不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