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很多小伙伴在加班时,都会遇到加班费怎么计算的问题,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情况的话,后面就算出现纠纷也会有据可依,但是如果没有做相应的约定的话,最高院也为司法实践做出了相应的指导。
一、有的法院为了诉讼便捷,避免证明困难等问题,采取无论当事人有无约定,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此这一方式的不合理性十分明显,不仅违反了法律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而且在很多场合也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有的法院就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此方式的不合理性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毕竟劳动者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会有以津贴或者其他形式出现的报酬。在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时,并未将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包含进来,从而加班费的实际数额就比应得数额少。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是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我们认为,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之所以高于平时的工资,主要是因为劳动者是丧失休息时间来工作,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具有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因此属于强行性规范。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者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补足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在诉讼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报酬的,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一种算法是,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工资单记录的工资为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为前提的,此时法官已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的报酬的事实产生了确信。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显示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则不应当如此计算加班费。另外,如果以这种方式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也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那么,在加班费计算基数补贴、津贴、奖金时是否应将其加进加班费计算基数中。我们认为,要根据补贴、津贴或者奖金的性质分别判断。一般情况下,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应当计入。但如果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则要根据劳动者在加班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计算基数。
六、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应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此形式减少其加班费的支付,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工资报酬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墓数,而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可以在遇到随意克扣加班费的情形下,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