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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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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合同纠纷2022-01-07|人阅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上篇文章我们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方面,这篇文章我们接着介绍建设用地使用。

上次我们说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出让,接下来我们就介绍另外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划拨。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呢?首先,必须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批,而且是无偿的把国家所有的土地无偿的交付给符合法律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出让一般是市场化的,而划拨则不是,划拨的本质其实是非市场化的,一种与出让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由于划拨是一种完全无偿的建筑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也存在着不在少数的弊端,因此对于划拨方式的设定必须予以限制,根据规定,只有特定种类的才可以进行划拨,比入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用地、一些能源、交通和水利用地等等。

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会不会有消灭的情况呢?一般认为,发生下面几种情况时,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一,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一般来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期限,而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需要分情况讨论的,一般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满了之后,一般是自动续期的。

第二,就是国家如果因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话,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相应的消灭了,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给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补偿。

还有其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事由,例如土地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起收回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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