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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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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执行2021-11-17|人阅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布招标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 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受邀请的潜 在投标人。 (三)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 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的费用。 (四)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及时应当是在作出终止招标的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投 标人办理有关退还手续,以减少投标人损失。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指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本身产生的孳息,以银行 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不产生孳息,不存在同时返还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终止招标不同于暂停招标或者中止招标,暂停招标或中止招标的法律后果 以不同于终止招标。不存在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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