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 成本”则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如何认定“低于成本”可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释义》解释: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 是行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应当是允许 和鼓励的,有利于促使投标人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低时明显低于标低,使得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