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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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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投标可能会被宣布作废?

执行2021-11-17|人阅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十二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可能被宣布作废。 1、投标书未密封;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 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的; 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0、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1、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12、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首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资格后审 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作废标处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 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

答: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 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 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 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 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 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 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最后,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 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 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 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 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 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 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 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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