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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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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关系

合同纠纷2020-03-13|人阅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的违约方需赔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可以理解为:1、定金、违约金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2、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即要么适用定金,要么适用违约金,看哪一种对其更有利。其算法示例如下:甲(购买方)乙(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值100万元,约定甲支付定金20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30万元。现乙方违约,如甲方主张定金,根据定金双倍返还原则,则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40万元;如甲方主张违约金,则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30万元,但同时可要求乙方原数额返还20万定金,总计50万元。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可以理解为: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存;2、违约金不以损害为前提,但可以约定以损害赔偿计算违约金;3、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请求适当提高,反之过高于损失时,可请求适当调低。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最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定金的性质是为确保合同履行,不以损害为前期。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互为独立的,两者可并存适用。根据实务操作,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不应超过货款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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