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产品质量不合格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合同纠纷2020-03-13|人阅读

案例:2013年6月4日,A公司向B公司订购冷热一体油温机一台,双方约定B公司于2013年8月10前交付,未约定检验期间。B公司如约交付机器。2016年7月6日,A公司员工正常操作时,该台机器突然着火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A公司了解到,该机台存在设计缺陷,且B公司出售其他客户机器已发生类似隐患。B公司后续生产的该型号机器针对部分缺陷已经做了改进。但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说明。A公司欲向法院诉讼,主张B公司违约。B公司抗辩,B公司交付机器的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最长自收到机器后2年内通知B公司产品问题。A公司已正常使用3年,已超过合同法规定的2年的检验期限。

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作为买受人,其主张B公司违约的请求权是否有效?根据案例知,2013年8月10日A公司收到机器,2016年7月向B公司主张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可知,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2年内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将丧失违约请求权权利。依该规定,A公司无权再向B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B公司对机器的缺陷明知,但却 未向A公司说明,因此不受2年时间限制。A公司仍有权向B公司主张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