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日晚上,A某酒后在某路段与被害人B某相向而行意图实施抢夺。B某因害怕转身逃离不慎摔倒。A某遂上前将B某掉在地上,装有一部苹果手机、600余元人民币及耳机线、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一个单肩包抢走。抢夺得手后,逃至家中,翻看所抢包内物品,将600元人民币留下,其余物品均丢弃至楼下垃圾堆。次日,逃至A某外婆家中。
后经办案民警及家人做思想工作,A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赃款600元人民币已扣押并发还B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案发后,A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11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虽然实施了抢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A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犯罪动机仅因酒后逞能、争强好胜,系激情犯罪。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现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不起诉处理。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决定对A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