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A某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给超市供货、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从**店、**店,**超市,**超市结回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占有并挥霍。案发后A某及其亲属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A某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虽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款项,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不起诉处理。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认为,A某虽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为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已主动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A某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