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行索赔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C多次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被告人C以苟某驾驶的挖机压坏公路边地砖为由,拦住挖机不让离开,索要2000元赔偿。苟某急于入场施工被逼无奈给了C2000元钱脱身。2、2016年左右,被告人C以滋扰、纠缠等手段三次向某学校校长胡某强拿硬要共600元钱。第一次在C家门口时被C拦住索要看病钱,胡某给了C200元;第二次在学校门口,C扭住胡某要看病钱,胡某给了C200元;第三次是C串到胡某办公室找胡某索要看病钱,胡某又给了C200元。3、2018年8月,被告人C以学校施工货车将学校附近公路边的路沿石、地砖压坏为由,屡屡纠缠学校工作人员王某,王某没办法给了C200元。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C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犯罪?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在刑法分则中有对应规定;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四、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C无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2800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C找苟某强拿硬要2000元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C供述了其向苟某硬要钱的经过,其次被害人苟某、证人于某、桂某1均直接证实了C向苟某强拿硬要了2000元钱,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C及辩护人提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强拿硬要的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C在供述中承认其找胡某要600元钱的事实,只是否认系强拿硬要。学校工作人员王某、龚某、彭某均证实C此前有滋扰学校秩序、纠缠胡某索要钱款的事实,受害人胡某陈述给C钱是迫于C之前的种种滋扰行为以及被C纠缠被逼无奈才给的钱。因此,综合全案能够认定C系强拿硬要。关于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提出找王某要200元钱系事出有因的辩护意见。被告人C以道路被压坏为由向王某索要钱财属实,但该理由并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且现场视频中C与王某之间的对话显示,C在向王某索要钱财时还以不再阻拦车辆通行等为由,充分表明了其无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主观心态,属于强拿硬要。判决:一、被告人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责令被告人C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