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遗忘儿童在车上死亡,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
一、案情概要
某日上午,被告人C、S将幼儿吴某某等三十多名学生接到“超超幼儿园”路口处下车,被告人C、S、D均未注意车内有无遗忘学生,也没有清点乘车学生的人数,致吴某某被遗忘在车内未被发现。后吴某某的班主任发现吴某某未到校,向W报告,W没有核实情况,认为吴某某是家中有事。C将校车停靠在车场离开前没有检查车内有无遗忘学生。下午17时许C发现吴某某在车内死亡。120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吴某某已经死亡。
二、争议焦点
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民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裁判要旨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C、S、W、D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看管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C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C、S、W、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C、S、W、D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C、S、W、D,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