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疏于行车安全注意,碾压车侧儿童获刑
一、案情概要
某日18时许,被告人D驾驶某幼儿园校车送过第一趟学生后,返回幼儿园将校车头朝东停在幼儿园内彩钢棚南侧,准备送第二趟学生,D安排学生上车后,没有下车查看校车周围是否还有其他学生或者儿童,便发动校车向西南拐弯,当校车行进了五米左右的时候,将在车辆左侧旁玩耍的M(2岁)头部轧到左车轮下,致M颅脑严重损伤、脑功能丧失而死亡。(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解决)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民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裁判要旨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D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特征,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D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D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D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