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备毒药自杀前受害人饮用,构成犯罪
一、案情概要
F因出轨与丈夫H2产生矛盾,便产生自杀的念头,购买了农药与非常可乐,拟以可乐加农药饮用方式自杀。加农药的可乐制作后没有喝,锁在自己骑的电动车后备箱中。某日,H2向F要电动车,F告知停放之处但未告知电动车后备箱中可乐掺农药的事。H2使用完电动车回家停放时,发现了该瓶可乐、拿回家放到房间的床头柜上。次日,女儿H1去上学时拿走放在床头柜上的可乐并在上学途中饮用、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天死亡。经鉴定,H1系中毒死亡。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民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裁判要旨
被告人F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F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F在事情发生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F予以从轻处罚。经查,F为自杀制作掺有农药的可乐并将其锁在自己骑的电动车后备箱,为避免他人发现,在上班时会将可乐拿出来贴身保管,证明其已经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未将可乐的事情告诉去骑回电动车的H2,最终导致H1误食掺有农药的可乐死亡的结果,F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F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F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