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琐事引发重伤害,刑事、民事责任一并承担
一、案情概要
Y、N在路上行走时不慎发生碰撞、产生纠纷。Y电邀L、M次日去殴打N获支持,L受托叫上Q、Z。次日11时许,Y、L与M、Q、Z(三人另案处理)五人围堵被害人N及其同学P,并轮流对N实施殴打、侮辱,造成被害人N全身多处受伤。N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肺气胸(压缩约70%)。后N胸部损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民的身体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四、裁判要旨
Y、L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L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Y、L及M、Q、Z系共同犯罪。被告人Y因与被害人N发生矛盾,心中不快,便组织被告人L及M对被害人N实施殴打,并叫被告人L帮其找人帮忙殴打被害人N,后被告人L帮被告人Y邀约M、Q、Z参与殴打被害人N,且被告人Y、L也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N,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大于同案犯M、Q、Z,系主犯。被告人Y、L组织未成年人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实施殴打,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Y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该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L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该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系主犯,犯罪对象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还对被害人N实施侮辱行为,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Y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对被告人L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Y、L、M、Q、Z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N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N造成了直接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M、Q、Z对N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未年满18周岁,故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被告人Y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L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Y、L、Z、M、Q、F、D、刘m、洪n、欧某元、王某珍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N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三万五千一百八十五元二角四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N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