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截打骂老师发视频,挑战公序良俗获徒刑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省L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刑事案例。
概要:被告人C曾于1998年9月起在L中学就读三年,被害人Z曾教授其英语并担任班主任。2018年7月某日,C外出钓鱼途中恰逢Z。C想起当年曾被Z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1为其录制视频,C在公路上拦下Z,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扇四个耳光,朝Z面部拳击。之后,C继续对Z进行辱骂、呵斥,击打Z胸、腹部,将Z的电动车踹翻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后C截取“最精彩”的1分09秒视频发微信给同学炫耀。至当年12月15日,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Z书写了道歉信。
四、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C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Z,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Z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C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C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C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