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美公司有三个股东,大张、大武、大刘。小张是博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股权由大张代持。
2022年,小张要求查阅博美公司的会计账簿,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小张主张查阅博美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当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法院难以确定其是否为股东的情形下,无法支持其知情权诉请。
小张撤诉后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为股东。
法院认为:
小张想要“显名”(成为股东),必须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其为实际股东。大武、大刘本来是与大张“合伙”开公司的,司法机关不能破坏这种“紧密”关系(公司人合性)。
综上所述,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要先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且该诉讼是否能取得胜利,需要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