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区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受害人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区xx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但被告人存在一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 被告人区xx系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区xx在其外甥路x陪同下到xx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犯罪经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属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被告人区xx减轻刑事处罚。
二、 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辱骂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找受害人说理反而再次遭到受害人的辱骂,并且受害人还扬言要打电话找人收拾被告人。被告人出于自卫的目的回家取了刀子,并且与其兄弟区x约定只要受害人不找人到家里打他们,他们就不动手。后来,是在受害人徐xx等人非法侵入被告人区x的住宅,先行动手打了被告人区x,并且踹了被告人区xx的情况下,被告人区xx才拿刀捅伤了受害人胡x。后来,在被告人区xx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受害人王xx再次与被告人区xx谩骂,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这次恶性杀人案件,是由于被告人目无法治、凶狠的报复心态所致。但被害人首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两被告人实施暴力,并挑起事端也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略对本案的成因进行冷静的、理性的分析。被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两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都是依法应给予拘留处罚的行为。因此,在痛惜受害人死亡后果的时候,我们还应当吸取深刻的教训。鉴于本案存在的前因后果,对被告人区xx的处罚还应当体现受害人存在过错这一情况。
三、被告人区xx犯罪的成因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就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并且受害方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体现这一精神。
四、 被告人区xx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人区xx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家属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且得到了部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案的发生是双方家属都不愿看到的,既然事情已经发生,被告人家属愿意向受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尽己所能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以此来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部分受害人亲属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区xx予以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区xx犯罪后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本案是由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考虑到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区xx做出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 律师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