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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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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主任律师

陈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1-07-23|人阅读

辩护词

XXX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到贵院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此案已有一定的了解。现依法出具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审理时考虑:

犯罪事实部分

一、 陈某只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

2020年9月11日,孟某找到陈某,提议干个“仙人跳”,挣点钱花,陈某当时并没有同意。晚上八、九点,孟某、于某、路某三人前往陈某的住处,商量晚上仙人跳的事情,根据各被告人和其他案外人的供述,此时陈某在睡觉,没有参与到三人的商议中,三人遂离开。后路某提议找个男嫖客,继续“仙人跳”的计划。然后三人再次来到陈某XX家园的住处,试图叫醒陈某,商讨计划,但仍然没有叫醒陈某。三人叫着李某离开,前往受害者住处。9月12日凌晨1点多,李某进入受害者家中并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路某叫来王某等人。9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孟某等7人骗石某开门,进门后于某、路某、李某、王某等人使用马扎、铲勺、数据线等人对石某等人进行殴打。7人逼迫受害者交出手机,路某从受害者手机支付宝花呗上套现2万元,于某使用受害人手机下载360借条套现3.5万元。最后,孟某、于某等人分给陈某1800元。本案中,陈某与孟某商议利用“仙人跳”对受害者进行敲诈。但是陈某没有参与实际的犯罪行为。在案件实施过程中,孟某等7人实施的殴打、将受害者支付宝套现等暴力行为使案件的性质转化为抢劫,但是孟某等人的行为超出了陈某的共同犯意。陈某不应对孟某等人过限行为负责,因此陈某只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且陈某在本案中没有实行行为,是帮助犯。又在本案中起辅助左右,是从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二、左某、李某被强迫卖淫案中,李某卖淫是其他被告人和案外人主导

李某被强迫卖淫案中,陈某没有对李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李某去卖淫。根据李某讯问笔录第四页(诉讼卷3-33页):“当时我还是不愿意卖淫,陈某就光给左某介绍客人卖淫”。后来李某通过其他被告人认识付某后,有一次付某将李某与左某叫到某宾馆,供一男嫖客选。男嫖客选中了李某,但是李某不同意。随后付某作李某的工作,李某同意卖淫(诉讼卷3-34页)。之后,付某、陈某和其他案外人为李某和左某介绍男嫖客。在左某强迫卖淫案中,不止是陈某一人参与,还有其他案外人和付某主导了对左某的强迫卖淫行为。

三、王某、崔某、刘某、石某被盗窃案中,陈某参与较少,是从犯,且获利金额十分少

2019年11月1日,于某在陈某家中让陈某晚上和他去某地偷摩托车。随后,于某再次联系了苟某,并且于下午6点让陈某前往某职业学院宿舍碰面。三人碰面后,当晚八点多,于某在某网咖旁的超市中购买了剪刀、口罩等作案工具。随后于某拦出租车,三人前往X县作案。在到达X县后,陈某的哥哥打电话找陈某,陈某随后离开。在此期间,于某与苟某二人共盗窃自行车4辆、头盔一个。后陈某返回,三人又盗窃了自行车一辆和摩托车一辆。在三人盗窃摩托车时,陈某只是外围站着,并没有参与具体的盗窃行为。三人返回后,摩托车被于某骑走,并变卖所得1300元。于某分给陈某499元。在上述盗窃案件中,无论是从作案工具的准备到打车、实施盗窃行为,都是于某亲自并全部参与。由此可见,于某上述盗窃案件的组织和策划者,是主犯。陈某仅仅参与其中的两起盗窃案件,且石某摩托车盗窃案件陈某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陈某参与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三人将摩托车变卖以后,陈某仅获利499元,获利很少。应当对其涉嫌盗窃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部分

一、案件发生时,被告人陈某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案件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12日之间,被告人陈某出生于2003年1月21日。案件发生时,被告人陈某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石某被抢劫案中,被告人陈某参与较少,产生的社会危害不大,且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及从犯量刑。

如前所述,在石某被抢劫案中,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超出了被告人陈某的共同故意,且陈某没有实行行为,是帮助犯。应当对陈某按照敲诈勒索罪及从犯情节量刑。

三、王某、崔某、刘某、石某被盗窃案中,陈某参与较少,是从犯

在上述盗窃案中,陈某仅参与上述案件中的两起,参与较少,不是上述案件的组织和策划者,是从犯。且陈某盗窃数额和犯罪所得较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羁押之后,认罪认罚认赔。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对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深表歉意,愿意承担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件中,陈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参与的案件获利比较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二0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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