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XXXX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XXXXX,法定代表人:焉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8XXXXXXXX。
被告1: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潍坊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XXXXXXXX,电话:156XXXX
被告2:焦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潍坊市XXXXXX,身份证号:370722XXXXXXXXXXXX。电话:156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7156元及违约金203650元(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违约金);共计:520716元;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70523.4元(以5207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直至款项全部实际付清之日);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5000元;
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责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666239.4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原告与被告1签订《XXXXX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方等物料,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17156元未支付。2020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317156元及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违约金203650元,共计520716元,同时承诺若未按照约定付清,被告2与被告1承担一切责任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车马费、律师费)。但还款承诺书签订后,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