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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39

婚姻家庭2012-11-22|人阅读

遗嘱继承案例39

作者:孙海军律师

【案例】周林早年离异,有长子周定国、次女周莉莉和三子周安邦。周定国、周莉莉已结婚周莉莉在外地居住,周安邦虽未结婚但已经成年。周林、周安邦和周定国夫妻共同生活。周林因偏爱儿子,曾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50万元和房屋1套由周定国与周安邦共同继承。但周定国在其妻挑唆下,对周林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周林被迫搬到外地周莉莉家居住,受到周莉莉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50万元存款房屋1由次女周莉莉三子周安邦共同继承周林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周安邦因意外导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周定国对周林的病情毫不关心,周林极为恼怒,周林临去世之前虽然不能执笔但意识仍然清醒,为答谢女儿周莉莉对其病榻前的照料当着3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周莉莉1人继承。周林去世后,周定国持其父自书遗嘱,周莉莉根据周林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周莉莉遂诉讼至法庭,请求按照父亲口头遗嘱继承遗产。

【要点】1周林有长子周定国、次女周莉莉和三子周安邦,其中周定国、周莉莉已婚,周安邦未成年;2、周林曾立下亲笔遗嘱由自己的两个儿子周定国、周安邦共同继承遗产;3、周林立下遗嘱后,因长子周定国不履行赡养义务,周林又立下亲笔遗嘱由三子周安邦、次女周莉莉共同继承遗产;4、周林弥留之际当着3名医生的面又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所有遗产遗留给次女周莉莉单独继承,而此时周林的三儿子因意外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的案件是一起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例,在本案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安阳律师:继承问题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今天的案例又选择了一起继承的问题,我们以前谈过,继承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比较多的,今天这个案例就涉及到遗嘱继承中的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又存在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问题。

主持人:孙律师,我们以前也讲过遗嘱的形式,你能简单再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吗?

安阳律师:好的,遗嘱主要分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这5种形式。自书遗嘱要求遗嘱全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比如今天案例中周林亲笔书写了2份自书遗嘱就属于这种形式。代书遗嘱要求由无利害关系的人代书并由立遗嘱人签字,并由代书人和另一名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

主持人:本案中一共出现了3份遗嘱,这3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吗?

安阳律师:周林所立的遗嘱前两份是自书遗嘱,最后一份属于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要进行一些法律上的分析。首先自书遗嘱在法律上要求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显然本案中两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另外对于口头遗嘱,继承法要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本案中,周林在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并且有3名医生在场见证,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求,所以周林临危时立的口头遗嘱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主持人:既然3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并且3份遗嘱的内容差别比较大。

那么应当执行哪份遗嘱呢?

安阳律师:遗嘱属于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有权修改或废除自己合法立下的遗嘱。有的人误认为遗嘱一旦合法作出就不能修改、废除的想法是错误的。故此,本案中虽然这三份遗嘱在形式上都是有效的,但立遗嘱人可以用时间在后的遗嘱修改时间在前的遗嘱。即便立遗嘱人没有收回原来立下的遗嘱,也完全可以重新依法立新的遗嘱,那么原来的遗嘱将自动被后来的遗嘱所修改或废除。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主持人:那么,周林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呢?

安阳律师:刚才已经谈到,时间在后的遗嘱可以修改、废除时间在先的遗嘱,如果三份遗嘱都是有效的,那么应当按周林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分配周林的遗产。

主持人:在本案中,我注意到一个事实,就是周林的三儿子周安邦在周林住院期间,因意外导致伤残并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案件的情节是否与遗产的分配有关系呢?

安阳律师:周林的三子周安邦在周林病危期间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与遗产的分配是有关系的。虽然周安邦的口头遗嘱在形式上合法,但继承法为保护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权益特别规定《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周林的口头遗嘱剥夺了丧失劳动能力的周安邦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周林的遗产中应当支付给周安邦必要的遗产份额。法律虽然赋予公民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公民在处分财产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保护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设立的。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林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部分有效,应当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周安邦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判决:保留15万元遗产给周安邦,剩余遗产由周莉莉继承。

主持人:通过今天这起案例,带给听众朋友们什么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起继承关系的案例。主要告诉听众朋友们,有多份遗嘱的,应当按时间排在最后的遗嘱执行。在立遗嘱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需要立遗嘱,应当多关注继承法的规定,以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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