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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知名律师谈夫妻约定财产案例40

婚姻家庭2012-11-22|人阅读

夫妻约定财产案例40

作者:孙海军律师

【案情】吴强与王丽在婚续期间,由于王丽不同意吴强经商,吴强坚持要经商,为此双方约定:1、吴强在外经商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吴强个人负责;2、共同财产中的居住房屋归吴强所有(价值约20万元);店面归王丽所有(价值约20万元)。双方按上述协议进行了分户登记。后由于吴强经商借好友李明40万元的债务。王丽在李明借款前曾明确告诉李明自己与吴强虽系夫妻,但财产却是分开的,并且给李明出示过夫妻约定财产的协议。吴强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李明欠款。李明起诉要求吴强和王丽共同偿还40万元欠款,王丽以与吴强有财产协议为由,不同意为吴强偿还欠款。

【要点】一、吴强与王丽夫妻结婚后签订有财产协议,协议约定: 1、吴强在外经商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吴强个人负责;2、共同财产中的居住房屋归吴强所有(价值约20万元);店面归王丽所有(价值约20万元)。二、吴强在外经商向朋友李明借款40万元。三、王丽在李明借钱给吴强前明确告知李明:自己与吴强虽是夫妻,但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并出示给李明看。四、吴强因经营不善,不能偿还李明欠款。李明将吴强和王丽夫妇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40万元。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的案例属于哪种类型的案件呢?

安阳律师:今天的案件是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案件,这是夫妻基于对外债务发生的争议。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主持人:孙律师,刚才你谈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能否就这个问题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呢?

安阳律师:以往我们讲到的问题很多都是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我们以前讲过,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比如说结婚登记之后夫妻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今天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简单用一句话说就是指需要夫妻共同清偿的债务。

主持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安阳律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主持人:看来法律规定还是必须详细的,那么在今天谈到的这起案例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安阳律师:在本案中,如果抛开吴强、王丽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那么吴强借李明的欠款属于共同债务的。虽然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刚才谈到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主持人:那么这样说来,李明主张吴强和王丽共同还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安阳律师:从刚才谈到的司法解释上来看,如果吴强、王丽夫妇没有约定财产协议那么李明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吴强、王丽夫妻约定了财产协议并且王丽将该协议出示给李明,李明是明知吴强、王丽夫妻的财产协议的。所以该债务只能认定为吴强一方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如果吴强、王丽有财产协议,但李明不知道有这样的协议,那么王丽是否应当偿还这笔40万元的欠款呢?

安阳律师: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李明不知道吴强、王丽夫妻签订有财产协议,那么吴强、王丽的财产协议不能对抗李明的债权,王丽仍然需和吴强共同偿还该欠款。

主持人:孙律师,你能否给听众朋友们总结一下刚才谈到的问题呢?

安阳律师:好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欠的债务,一般应当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签订有分别财产协议并且债权人明知该协议的话,那么该债务只能是对外欠款的一方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孙律师,本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强欠李明的40万元债务由李明清偿,驳回李明要求王丽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通过今天这起案例能给听众朋友带来们什么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起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例,我想告诉听众朋友们,在日常进行经济行为时,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明确区分这两组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很可能会使经济行为存在潜在的风险。听众朋友们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咨询安阳律师以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使自己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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