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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养子女代位继承案例42

婚姻家庭2012-11-29|人阅读

安阳律师谈养子女代位继承案例42

【案例】周平与其妻有个女儿周美娇周美娇均已结婚。周平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周杰周杰婚后生一子取名周强周杰因病早逝。随后周平去世,周平生前没有立遗嘱。周强周平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周平的遗产房屋6间。周美娇认为周强周平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周平的亲生女儿周平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周强认为虽然自己是养孙,但也有继承权,故要求和周美娇平分遗产。为此,发生争执,周美娇周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平遗产归自己一人所有

【要点】第一、周平有亲生女儿周美娇和养子周杰共两个子女;第二、周杰婚后生一子周强,养子周杰先于周平去世,周强系周平的养孙;第三、周平生前没有立遗嘱,养孙周强与女儿周美娇因周平遗产发生争议,周美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平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这起案例是关于哪方面的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起案例既涉及到遗产继承又涉及到收养关系。解决这起案例需要了解《继承法》方面的知识还需要了解《收养法》方面的知识。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关于继承问题,我们以前的案例中也谈到过,在本案中,我注意到周平没有立遗嘱,那么周平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安阳律师本案中,因周平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应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周平的遗产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刚才谈到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子女是否包括养子女呢?

安阳律师:关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法都进行了解释: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规定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主持人:假如本案中周平没有孙律师刚才谈到的这些继承人,周平的其他亲戚是否能继承遗产呢?

安阳律师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就是说在没有立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只能由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遗产,其他人无权继承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应当收归国有或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主持人:孙律师,以前的案例中你曾经提到过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如果同时出现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继承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比较多,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极个别的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机关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在私下里却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是以受遗赠人或有关单位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从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法律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的情况下,优先保护付出劳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本案中,养子周杰先于养父周平去世,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安阳律师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本案中周杰作为养子对其养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因为其先于养父死亡,并且周杰也生育有子女周强,所以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谈到一个代位继承的概念,能否给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呢?

安阳律师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对代位继承作了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知道听众朋友们是否注意过《继承法》并没有规定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现实中如果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女是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的,这其实就是代位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代位继承这个概念有点复杂,可能有些听众朋友没有理解,你能否详细谈一下发生代位继承的条件呢?

安阳律师:好的,发生代位继承需要如下四个条件一、被代位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二、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三、代位人系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四、代位人未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

主持人:孙律师,我注意到刚才你谈到代位继承的四个条件时,两次提到丧失继承权的问题。能否就这个问题谈一下呢

安阳律师:不丧失继承权是法定继承的先决条件。《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法定继承中如果有上述情节,那么继承人就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主持人:具体到本案中,是否符合孙律师你刚才谈到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呢?周强能否对周平的遗产继承呢?

安阳律师本案,被代位人周杰先于被继承人周平死亡,符合上述代位权条件的第一项要求;代位人周强与被代位人周杰显然都享有继承权,他们并没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其中周杰周平的养子,周强周杰生子女,因此符合上述代位权条件的第二、第四项要求。周杰周强系亲子关系说明代位人周强为被代位人周杰的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上述代位权条件的第三项要求。因此,周强可以对周平的遗产代位继承。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既是被代位人的晚辈又与被代位人有血缘关系,如果是同辈或没有血缘关系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主持人:那么关于代位权,法律上规定应当如何行使呢?

安阳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周强只能继承周杰应当继承的份额,而不是与原告周美被继承人周平的遗产。当然本案中实际上周强和周美娇平分了周平的遗产,但周强代位继承的基础仍然是其父亲周杰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主持人:关于本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杰系周平的养子,周强系周杰的亲生子女,周杰先于周平死亡,周强依法代位继承周平的遗产,故此判令周强和周美娇平分周平的遗产。

主持人:通过本案,可以给听众朋友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本案,主要想告诉听众朋友们,发生代位继承的四个条件是被代位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人系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人未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希望听众朋友们在现实生活中能积极运用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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