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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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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
主办律师

赡养费一案4

婚姻家庭2013-04-12|人阅读

【案件简介】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均为化名)与前妻李**生有长子王海平、次子王海伟。王**和李**1989811日通过安阳市某甲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长子王海平已经年满18周岁,次子王海伟当时16周岁。离婚前王**含辛茹苦抚养被告王海平。被告王海平成年之后,尤其是王海平和魏芳结婚之后,在魏芳挑拨之下对王**不闻不问,伤透了王**的心。被告王海平居住在安阳市,他离王**居住的地方很近,但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平时根本不来看望王**,给王**身心造成伤害。更别说对王**进行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了。由于王**多次住院导致王**经济困难,被告王海平作为王**的儿子有义务对王**进行赡养包括支付赡养费;进行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被告魏芳作为王海平的配偶也有义务王**进行赡养,但被告没有对王**履行赡养义务。王**多次找人和被告进行调解,但被告态度恶劣,王**无法和被告达成一致。王**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分析案情后帮助王**起诉至某甲区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原告发生重大疾病花费巨大时,超出医保部分由被告承担;2、请求被告对原告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王海平每周看望原告2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3、请求被告对原告履行生活上照料义务(原告生病期间由被告负责护理)。本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王**:赡养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必须起诉其他名子女且不能起诉子女的配偶。在庭上我提出赡养案件不需要起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起诉子女的配偶也有法律依据。但法院坚持如果继续诉讼将依职权追加其他子女作为本案被告。最终由于王**老人不愿意起诉已经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而放弃诉讼,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当日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办案小结】 该案起诉前为促成家庭和谐,在我主持下对王**、王海伟就赡养问题调解过2次,但因分歧太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每次调解年过花甲的王**都血压上升情绪激动。鉴于这种情况不再对双方诉前调解。随即按照要求为王**准备起诉状,经与受援人商议最终确定起诉长子王海伟和王海伟的配偶魏芳。要求2人对王**尽赡养义务。对起诉王海伟和其配偶魏芳不起诉其他子女,我有如下法律意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属于权威解释: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 1、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如果强行追究已经履行义务的子女作为被告,那么诉讼请求只能使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庭只需查明有几位赡养义务人,如果原告仅起诉其中一名赡养义务人那么判令该赡养义务人承担相应份额的赡养义务即可。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或者和该子女感情较好,如果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同时也可能伤害老人与该子女的感情。关于起诉王海伟的配偶魏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该条款上看,老年人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通过与王**沟通,最终确定将王海伟配偶魏芳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其协助王海伟对王**进行赡养,这样的起诉主体应无不当之处。在赡养案件中,鉴于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子女是否必须加入诉讼,本案导致王**老人撤诉的直接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法律理解和我有所冲突且十分不灵活没有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毕竟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应当出现在被告席,虽然民事诉讼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但在民间尤其是农村老人提出赡养案件本身就是对子女的一种刺激,从实际情况考虑不应该让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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