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一对李某的借款债权成立在先,2017年11月刘某以110元的价格向孙某二转让其名下的案涉房产,李某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孙某一债权的恶意;其以110元转让建筑面积162.7平方米的房产,该价款不符合以明显低价转让,实质上应为无偿转让行为。孙某一主张撤销李某对孙某二转让房产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将房产变更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有些人偏不这么做,更是耍起了小聪明,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取得生效裁判前,恶意的将自己的车辆、房屋、贵重物品等以低价、无偿等方式转移到“熟人”名下,借以这样的理由一拖再拖,不还钱。债务人用这样的方式逃避债务,一方面违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违反了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当然债权人撤销权具有时效,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在知道债务人低价、无偿等事由转让财产之日其一年内行使,最长则是在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行使。否则,债权人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结语
正如俗话所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他人的钱应当及时的归还。债务人企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行为道德不赞成,同时法律也不允许。
本期编辑:李自恒
本期排版:杨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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