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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房子名字写的是婆婆的,儿媳代为出租,合同上签的是儿媳名字有法律效率吗
房屋出租时,如果房子名字写的是婆婆的,但儿媳代为出租并在合同上签了儿媳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婆婆明确授权儿媳代为出租,并且这种授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儿媳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代表了婆婆的意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如果婆婆没有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那么儿媳签字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对于无权代理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如果儿媳没有代理权却实施了代理行为(即出租房屋并签订合同),且这一行为未经婆婆追认,那么该合同对婆婆是不发生效力的。此时,合同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婆婆的追认才能确定。如果婆婆在得知情况后选择追认儿媳的代理行为,那么合同将自追认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婆婆拒绝追认,合同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即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儿媳承担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房屋出租时由儿媳代为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婆婆是否给予了合法有效的授权以及事后是否进行了追认。建议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务必谨慎,确保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清晰明确,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王娟
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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