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于伪造病历的认定需要在法庭上经双方质证,不仅要对病例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也要对病历中的内容和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是否印证进行质证。对多个环节进行质证之后才能对病历是否伪造进行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