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损害赔偿法律咨询

潍坊
损害赔偿
商家拒绝调节
商家有无权利拒绝顾客消费,取决于是否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遵守相关的约定,违背规定或者法律,那么违背的一方要承当责任。市场交易是一种民事活动,交易的双方都要遵循平等交易,原则上商家是不能拒绝顾客消费的,如果是为了大多数顾客安全的情形时,有权拒绝个别消费者消费。另外如果顾客与商家在价格上有分歧,商家是可以拒绝接待的。并且买卖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行为,交易也是自愿平等的,经营过程中不能存在强买或者强卖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消费者投诉要注意哪些方面消费者投诉注意方面如下:1、投诉要及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2、要实事求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商,或向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应实事求是说明或写明情况;3、要求和意见要合理合法,投诉理由要正当;4、材料要完备,投诉时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售货凭证;5、证据要确凿,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损害是由产品或服务缺陷造成的证据。
菏泽法律问答顾问
菏泽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喝酒出现胃出血一起喝酒的人有责任吗
陪同喝酒的人没责任,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死亡了,陪同喝酒的人就有责任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酒精含量阈值《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酒精含量阈值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饮酒后驾车≥20,<80饮酒后驾车≥20,<80醉酒后驾车≥80醉酒后驾车≥80
威海法律问答顾问
威海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手机被修坏导致资料损失并耽误正常生活工作的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对手机应当适当补偿。劳动者工伤,《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对工伤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身外之物没有规定,但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公平原则,劳动者工作是履行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本身具有过错,应当减轻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手机损坏适当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枣庄法律问答顾问
枣庄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4/5
最新知识
法律知识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