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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以前集体分的房子撤了,有到其他地方修了新房,以前集体分的房子地基还属于我吗
关于您所提到的以前集体分配的房屋被拆除,并在其他地方修建了新房的情况,是否保有原来房屋地基的权利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法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此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不予批准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原有房屋属于合法建造并且依法取得了相关权证,那么即使房屋被拆除,您作为土地使用者仍然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虽然房屋已经被拆除,但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您,除非有其他法律文件或者程序表明权利已经发生变更。因此,如果集体组织在未取得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您的房屋,这可能构成对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集体组织进行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集体组织在其他位置为您修建了新房,这通常意味着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但这并不影响您对原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综上所述,原集体分配给您的房屋地基,即便房屋被拆除,只要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权归属,那么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属于您。如果存在争议或侵权情况,您可以依法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何光清
何光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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