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投资酒吧后剩余资金的分配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剩余的资金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该条明确指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如有盈余或亏损,除非合伙人另有约定,否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享或分担。在实践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通常首先依据的是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协议中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则应遵循《民法典》上述条款的规定,即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剩余资金。因此,如果您三人在合伙经营酒吧时没有就剩余资金的分配做出特别的约定,则这部分剩余资金应按全体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如果您们之间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对分配有疑问,建议查阅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