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红河州
土地纠纷
我家土地里被别人占用为墓地,该如何处理解决,谢谢
面对您家土地被他人占用作为墓地的问题,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方未经您的同意擅自占用土地作为墓地,已构成对您的物权的侵犯。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协商解决:您应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则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决方案和赔偿条款。行政救济:若协商无效,您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解。行政部门通常负责处理此类纠纷,并可能采取措施要求对方将墓地迁移。民事诉讼:如果上述措施均未能解决问题,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根据实际损失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务必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明、现场照片、视频录像、证人证言等,以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之用。建议您在处理此事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专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代理谈判和诉讼等服务,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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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修建房子该如何计算安置费
拆迁安置费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项调查、听证和公告制定出来的结果进行计算,主要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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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修建房子该怎么计算补偿
法律分析: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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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后的问题
土地互换作为农业经营中的一种常见做法,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1.**土地质量差异**:在互换过程中,双方可能只关注土地的面积是否相等,而忽略了土地的质量、土壤肥沃程度、地势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土地的使用效果,导致一方在互换后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2.**土地用途不明确**:在互换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土地的用途,可能会导致一方将互换得来的土地用于非约定的用途,例如将原本用于种植粮食的土地改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活动。这可能会引发另一方的反对和纠纷。3.**土地附着物处理**:在土地互换过程中,附着物如树木、建筑物等可能没有得到明确的处理。如果一方将土地上的附着物擅自处理,可能会引发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纠纷。4.**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土地互换可能没有经过规范的流转程序,例如没有经过村委会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备案和登记。这可能导致互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在土地互换时采取以下措施:1.**充分了解土地情况**:在互换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土地的面积、质量、用途、附着物等情况,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2.**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在互换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土地的用途,避免因用途不明确而引发纠纷。3.**处理附着物问题**:在互换协议中应对附着物的处理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擅自处理附着物而引发纠纷和财产损失。4.**规范流转程序**:在土地互换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流转程序,确保互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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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事纠纷找谁处理
农村纠纷,应找如下部门处理:1.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镇政府。如果村委调解不成,找镇政府依法调解。3.动手打仗,发生肢体冲突,直接打110,由派出所来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宅基地建房纠纷的处理怎么处理(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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