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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5月应聘到一个据称是甘肃某工厂在上海办事处的地方工作。当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即七月底,和办事处的负责人签定了为期三年劳动合同,签字人是该负责人,章是甘肃某工厂的章。但是九月中旬的某一天,工厂的董事长忽然带律师来办事处,声称该办事处以后与工厂无关,并且把办事处在上海交通银行的帐号挂失并收回了。然后,该董事长就离开了,没有说过关于我们之间劳动合同的事。 事后,我发现,我们的工资都是通过银行从办事处负责人私人帐户上打到我们的卡里的;该董事长来的时候曾提到公司的公章是办事处负责人私自从公司拿走的,并且公司已经声明作废,并换了新章。我的问题是,1、如果在我签劳动合同之前,公章就已声明作废了,我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如果无效,我要承担合同上的保密义务吗? 2、如果在我签劳动合同之前旧公章还在用,九月中旬董事长的行为能不能认为是公司已单方面解约?如果不算他们单方面解约,我要怎么做才算与之解约? 公司没有给我交过三金。

其他 2008-10-29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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