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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买房子开始,(我所在小区是封闭式,有警卫)就在售房公司缴纳了1年物业服务费,但是现在的物业公司不是售房公司,我在入住期间丢失一辆自行车,问他们赔,物业公司说找派出所要去,我也就没有在缴纳物业费,前天他们把我告到法院了,现在传票也到了,我们小区好几家都被告法院了,他们用(商品房售后服务协议书)告我合理吗?这个商品房售后协议书签订的甲方是房地产法定人,签订日期是2004年12月2日,这个协议的有效期有多久?是无限期的吗?那么我该怎么打这个官司呢?

诉讼 2010-07-11 2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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