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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企业未准期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期结束次日即以挂号信的形式责令其改正,但由于该企业地址变更或长期无人而无法接受,因此未能在限改期内改正。对于这种逾期改正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未准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吗?上述情况是否视同送达?税务机关已经尽到送达义务?

其他 2015-01-14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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