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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社会福利保险,且对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提交了以个人形式全额购买社保费用的凭证(发票的复印件),但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要本人再找有关职能部门主张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让本人倍感困惑的是:法官说我没有提供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造成我损失的凭证。那照法官所说,岂不是我不到退休的那天都无法提供我损失的凭证?

其他 2015-01-14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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