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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省张家港市的一名公务员。我与前妻2005年1月离婚,离婚后不久,突然有二人手持我前妻出具的二张巨额借条(落款时间均在离婚前几天和夫妻分居期间)起诉我要我偿还近80万元的巨额债务。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唯一依据分别是一张60万元的借条和一张近20万元的借条(一审庭审后,发现该借条与事实完全不符),适用的法律条款毫无例外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我想知道,法院能仅凭我前妻的一纸借条认定借款事实吗?能不顾我根本不知出具借条的情况和所谓的借款完全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不顾婚姻法的基本条款规定,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吗?

离婚 2008-05-10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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