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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律师,2012年9月,我和前夫离婚,离婚时,协议将以我名义买的商品房(2010年7月开始用公积金贷款的)给他,并与尾款交清时,过户与他。当时贷款未还清。因为他要孩子,协议是离婚后,仍一人一半还款,他的那一半从孩子的抚养费中相抵。但是,2014年2月,他已调出本县为由,要求双方一人一半,将尾款(9万多)交清。我因为担心影响后面买房,就同意了。并将房产过户到了他的名下。目前,才2015年1月他就提出要孩子今年的抚养费,请问这合法吗?还有,离婚后,我是否应该帮他还贷?请各位律师指点!

离婚 2015-01-15 0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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