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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理人黄*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女,一九八零年五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004******,现住新疆阿克苏**路**号*号楼三单元***号),保证人阿克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签订了前面的《中国**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查,上述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类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其他 2010-07-13 20: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该按揭购房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可以证实是王X个人在2010年3月18日购房贷款行为。如果此时王X还没有结婚,当然该房产属于王X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此后王X结婚,夫妻共同还银行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有书面协议约定,贷款还完后(包括提前还完),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该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可以在产权证书上增加男方为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 具体要看里面体现的购房时间发生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婚后还贷的部分可认定为共有,可主张该部分的一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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