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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的朋友甲托我在另一朋友乙处开交通运输业发票,总面额为30万。我从中得到1000元辛苦费。现在乙被立案侦查。我已经把所得1000元上交,且主动坦白所有行为。请问,我是否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处罚?

刑事辩护 2008-10-29 17: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那像我这种介绍他人虚开的,以及开具的30万面额的发票和得到的1000元好处费,一般会怎么处理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认罪态度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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