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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取个人档案怎么写

其他 2018-12-31 09:1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即可。。。。。
  • 你好 委托律师代写吧
  • 结合案情、目的确定
  •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 个人档案在发生劳动纠纷离职后:保存档案不等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公司虽然保存着谢扬秀档案,但档案并不能代表、反映劳动过程,谢扬秀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公司也未接受,决定了谢扬秀不能单凭档案索要工资。
  • 个人档案在发生劳动纠纷离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你好,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即可。
  • 主要是写清楚意思,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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