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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找工作,和公司签了试用期合同,合同上面写着试用期薪资为正式薪资的80%,正式工资是2000,80%就是1600。去除我两个月一共请了三天假,实际上第一个月我拿了1500,老板说多发了我十一节假日的工资应该扣除300元(我10月8号去公司报道正式上班),第二个月我只拿了1100(第一个月的300第二个月扣除)这样合理么?正式薪资的80%是不是也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第三个月我在最后一个星期前和园长说了辞职园长同意了但是让我还是要和老板说一声,可是我赶着回学校考试一忙就给忘了。现在老板不给我十二月的工资说我最后一个星期不去上班是旷工,可是我和园长说过最后一个星期要考试没法过去。我能去问老板拿回工资和加班费么?如果能拿回工资应该是拿合同签的80%还是所在地最低工资?刚从学校出来找工作什么都不懂,希望有人能详细和我说说!谢谢了!

其他 2015-01-17 2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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