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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作为房东与房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1、物业管理费由房东支付(160元/月),水、电、气等其它受益性费用由房客支付 2、乙方按季度交纳房租,逾期按每天2%房租交纳滞纳金。 3、出租5至6年 现出现如下情况:2009年9月底原物管撤离,2010年1月新物管进入(其间无物管),新物管费变为112元/月,房客认为物管服务不好,有时停水,两部电梯一个坏了,另一个常坏,小区其它业主也对物业有同样意见。因此房客要求我补偿给他三个月物管费和每月新物管费与原物管费的差价48元/月。并不经我同意在房租中扣除。 请问律师:房客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起诉他未按期交清房租,并按合同中规定收取滞纳金(2%天)。

其他 2010-07-15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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