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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使用期期间离职的,公司也同意。我是11号提的离职,他们给我开的离职日期是14号,因为此时我的手上还有三天的调休,所以11-13号我就没有去上班。我的工资是和其他员工一起发的,等到我拿到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只给我算到了10号的,11-13调休的三天他们说“正常情况下,考勤的依据就是打卡记录、加班调休单、请假单等,我查了一下你的所有资料,没有找到你的调休单,当初做考勤时,也是以此为依据的,制度规定,加班单调休单是匹配的,可能因为离职的匆忙,你没有把调休单交至我这边;2根据劳动法规定,你主动提出离职,其实就相当于放弃了关于调休方面的权利,所以不能折算成薪资了。”,这种情况我是不是就拿不到那三天的钱了。

其他 2015-01-30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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