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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虚构事实、伪造承包酒店的合同,向我借款40万说是用于经营前的开业准备,借期一个月。谁知半年过去了,王某不仅没有还钱还玩起了失踪。经过实地采访,发现王某根 本没有承包酒店。于是我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经过调查包括传唤王某发现:王某在款打入的当天就将20万购买了轿车(车主不是王某),其余的20万则被王某全部提取现金。 派出所向检察院报请批捕后,检察院说证据不足,一定要查清资金确实是用于消费后才能认定是“非法占有”。如果是用于其他经营项目还不算是非法占有;所购轿车即使卖了 ,也要追查资金是否用于消费。 现在的问题是,王某说他借的款已经用于开一个网站(网站经营不善,半年后关闭)。轿车也是网站经营用的。但网站没有财务帐,所有的开支全是凭王某口头供述,没有书面 证据。 请问:如果王某一口咬定是用于经营,但又提供不出证据。我该怎么办?检察院的说法对吗?

刑事辩护 2010-07-16 1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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